债权人如何维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3-07-03 08:21:35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的维权方式有:

1、协商解决,有些欠款人不愿意还钱,可以协商解决,及时补充借据,督促其尽快还款,尽量协商解决;

2、向法院起诉,收集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持有效贷款凭证等,并向欠款人或者借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支付令,借款人打欠条的,约定期满后对方反复抵押,拒绝还款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4、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件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将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的,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个人信用报告期还款等负面信息列入不诚实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甚至被司法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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