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是:
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2、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证据具有合法性不等于具有证明效力。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
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2、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
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若录音证据中无“借”、“还”等字眼,会降低证据的证明能力。有的微信账号是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方式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3、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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