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谁承担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员主要是普通合伙人。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将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要求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高度的责任。
二、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2.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才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而应先向合伙企业追索。
三、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范围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这种责任是基于合伙企业的“资合”性特点,要求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形式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存在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2)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特殊责任承担方式是为了应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高风险性特点而设立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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