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过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单一结构,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产权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也必然导致我们对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是从共同纲领开始的,但真正建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是1954年宪法。从五四宪法第八条到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限制。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经济逐步恢复。在此背景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1982年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或偏向于对公民合法收入、储蓄、住房等生活资料的财产权的保护,而是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放在同一位置。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现行宪法对财产的保护不再局限于所有权。它通过宣称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是用内涵更丰富的“物权”取代了“所有权”,从而扩大了宪法保护的财产范围。从文本分析,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沿袭了以往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不断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纳入宪法保护范围,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再局限于或偏向于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住房等生活资料的财产权,而是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放在同一位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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