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村庄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6层,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2.2米)。
(二)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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