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托管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注意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二、注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
三、注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法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四、注意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
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一般遵循谨慎干预原则。
谨慎干预原则是指在公司或股东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纠纷或解决矛盾的,尽量减少司法力量的干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司法权力不宜过多干涉。股东虽基于股权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
审理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也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即股东提起该诉必须有前置的内部程序,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在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而拒不执行分配方案时,公司股东方可提起盈余分配纠纷诉讼。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只有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而不执行才侵害了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这一确定的权利。故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前,股东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继而不具有相应的诉权,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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