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托管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注意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分。
二、注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三、注意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四、注意委托合同中对不得终止合同条款的理解。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能不能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应该如何区分行纪合同与间接委托合同
应这样区分行纪合同与间接委托合同:
1、适用范围不同,纪律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买、销售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除特定当事人必须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直接对委托人有效;
3、提供不同服务的活动方式,纪律合同的纪律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干预活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内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纪律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
三、合同终止的后果有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有:
1、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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