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什么罪
时间:2023-07-22 15:34:14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属于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减少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方法如下:

1、充分认识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坠物;

2、严格遵守装修相关规范,拒绝野蛮施工、违规装修;

3、装修垃圾不乱丢乱放,请打包封装后运送至相应指定垃圾堆放地点;

4、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5、高空坠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6、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承担

制造、加工、使用、利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在不同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运送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未进行使用,交由他人储藏中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物的所有人与仓储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不同民事主体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储藏在一处,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不能证明损害非因自己之物造成的,其各所有人与仓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依法划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内,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已通过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的,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的,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在该区域内所遭受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为环境污染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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