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之时同时支付。
一、保管合同的责任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亲自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同时,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是不是都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货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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