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5年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九件实事”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从会上获悉,目前9件实事已全部完成。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中,安阳建委一官员被判处10年,但是一天没有服刑被查出,期间还去三亚等地旅游,影响恶劣,被依法收监执行。
“以钱赎身”、“提钱出狱”的一个典型案例便是河南安阳市建委城管支队原支队长王某201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服过一天刑,期间还到三亚等地旅游,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依法将其收监执行。
不仅如此,去年,河南省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组织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268人,建议法院撤销暂缓刑收监执行90人。并且严肃查处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大监管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3件3人。同时,2015年,共对患有严重疾病但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监督依法收监32人。
一、被判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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