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停止领取通知书
时间:2023-07-03 16:13:42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的情况是: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家住丰台区草桥的孙先生给本报来信询问,他目前处在失业状态,在原单位时单位代缴代扣失业保险,他已经连续交了10年。他想知道领取失业金有些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企业自与你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你及其他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然后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企事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其次,你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你如果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可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你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另外,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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