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遗嘱内容如下: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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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男/女,岁,人,现住市,身份证号码。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约58岁,住;次女,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52岁,住;四子,约48岁,住。
二、本人与三女儿、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产权证号为: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自书遗嘱是与代书遗嘱相对的,对于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也不是说就一定会得到执行,还需要看是否满足了法律中规定的遗嘱生效要件,若不满足,肯定也就不能按照遗嘱人自书遗嘱中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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