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挂靠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并不影响工程最终的结算,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应参照哪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依据、有按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大小来认定结算依据、还有按照工程鉴定或造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认定规则,方法不一,规则各异。
房地产公司债权执行挂靠的行为不一定是合法的,但不合法并不意味着项目完工后发包方不需要支付工程款,具体工程款是否需要支付,与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有关,若是合格则需要支付工程款。
一、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会怎样
无效工程合同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
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承包人有过错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竣工验收后是否就应支付工程款
1、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就要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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