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于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财物必须脱离税务局,摆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成为独立的裁判者,为税务行政复议公正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2.规定开庭式审查或听证式审查的程序与规则,使非书面审查有法可依。一是建立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档案制度。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不但要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使用依据,作决定的事实过程,而且还要有对这些事实过程的完整记录档案,客观地记载和反映执法事实。二是建立行政证据制度,明确规定行政程序中证据的主要种类,证明力,可采性,采集过程,使复议决定建立在科学的证据基础上。非书面审查方式更集中体现了争讼的特点,更具有司法化的特征,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的精神,能有效的减少暗箱操作,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水平。
3.设立税务法院。依据法律规范的阶梯式结构来看,从税法的立法到税法的执行均在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之下进行的。在采用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现在,税法规及其执行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诸规定这一问题始终是法院的审查对象。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要比在其他领域更为凸显。在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复议不能有效的解决税务纠纷的情况下,大量税务纠纷不能进入法院审理,造成大量的上访案件,或借助行政的力量干预,导致权利寻租,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税务法院,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也是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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