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天津市公共住房承租人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所称公共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拥有的住房。,以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不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因此,您可以根据《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关于协商不成是否起诉的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直管公房租赁权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直管公房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住房,宗教住房和人民组织住房。当事人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发生争议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因此,建议与其他兄弟姐妹充分沟通和协商,以最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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