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
时间:2023-03-22 09:30:39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专利无效宣告

2、等同得权的抗辩事由

(1)运用禁止后悔原则进行抗辩;

(2)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3、法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

(1)在先使用权的享有;

(2)专利权用尽;

(3)临时过境保护;

(4)非生产经营性使用;

4、不经许可但应付费的情开

5、合法使用权的抗辩

(1)以委托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2)以合作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3)以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4)以享有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

6、其他抗辩形式

(1)、专利权丧失又恢复时他人的使用权:

(2)、对现有被控侵权物的改:

(3)、权利冲突抗辩;

(4)、全面覆盖原则抗辩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

2、支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方支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按照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合同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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