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欠款是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但是欠款确认书是欠款人本人书写的,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真实借款事情的确认,可以将其作为确认事实的证据使用,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理由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欠款确认书是本人书写的,且无人胁迫、威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应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人应予以遵守。因此,欠款确认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案中,欠款确认书是欠款人本人书写的,是一种书面凭证,符合证据种类中的物证和书证的表现形态,应以物证和书证使用。
满足了证据的外部特征形态,还需满足证据的实质形态,即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案中,欠款确认书是依附于借款事实之上,是对借款事实真实状态的确认,与借款事实有密切的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可以证据使用。
综上,欠款确认书是对借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是对借款事实予以证明的书面凭证,具有证据上的法律效力。
确认欠款是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确认欠款只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若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函,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即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的保护,此种情形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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