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五花八门,至少有三种做法:
一、不收费;
二、按件收费,但每件收费标准却不同
三、按财产案件的标的额收费,或者通过各种申请、协调后按照正常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并比例收费。
不收费的观点,依据在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特别程序案件,按照前述规定,当然无须收费。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六条即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按件收费的理由是参考各类申请类案件酌情收费,但如前所述具体收费标准不一。重庆高院发布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
按标的额计收诉讼费,理由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新创设的非诉讼特别程序,2006年版民诉法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尚不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办法》第八条的不收费的规定,而应该按照标的金额收取诉讼费。这样既符合收费设计机制,又防止国家诉讼费流失。
但因目前无章可循的状态,导致以按标的为标准收费,通过“请示汇报、沟通、协调”程序相应减免的做法更是大行其道,如何收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收费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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