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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