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都有权向行政机关反映和举报。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一,行政机关本身的人员和力量有限,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活动也比较复杂,而在实施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千变万化、丰富复杂,行政机关几乎不可能时时地地去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违法。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分散在社会和市场的各个领域,其从事许可事项的各项活动也分散在社会和市场的各个方面,渗透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特别是个人或者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和产品,只有亲自感受、亲自使用和消费才能了解其质量,因此,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最广泛、最直接的感受者和接触者还是社会、是群众,社会力量是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违法的最直接的发现者,是行政机关最好的监督辅助力量。
第三,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贯彻群众路线,信赖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管理机关,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才能做好各项工作。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更需要依靠群众、依靠社会力量才能取得成绩。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很多问题都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才得以发现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的。基于这些原因,本条专门规定,社会力量可以向行政机关反映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行政机关对社会力量的反映和举报应当予以重视并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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