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部属人员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某种军事情报或者故意把某种不真实的军情加以报告,或者隐瞒军事情况拒不报告,从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行为人伪造或者篡改上级军事机关某种命令,并加以传达或者发布,或者拒不传达上级命令,从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场上或者在战斗状态下,参战军职人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逃离部队的行为。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放弃职守,擅自离开自己的指挥岗位或值班、值勤岗位,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执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一、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动摇军心的行为。
十七、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争的情况下或者部队接受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行为人由于畏惧战斗、贪污怕死,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十八、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使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获取或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未经武器装备的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三十、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违反战场纪律,私自释放俘虏的行为。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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