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将经济发展建设作为第一位、硬指标,只要经济发展上去了,一切都好说,但少数地方忘记了要对发展和管理两手抓、两手硬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放在次要位置,当做软指标,往往出现了重大事故后才去追究责任、查漏补缺,但已为时晚矣,那么,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由检察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进一步明确由治安部门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从工作实践看,当前,困扰基层公安机关侦办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办案程序和公检法三家的协调配合问题上,特别是证据规格问题。查明事故原因是事故追究责任的基础。生产安全事故往往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不清楚公安机关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职责,不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往往遇到责任人逃匿等棘手问题,才通知公安机关参与调查,而此时大量刑事证据已经灭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公安机关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根据事故类型不同,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和调查承担的任务轻重也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火灾、危险物品肇事、大型群体性活动挤踏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等传统意义上的治安灾害事故,由政府或公安机关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任务较重,除了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外,要承担指挥调度、组织抢险救灾、紧急疏散等工作。同时,还要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对于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建筑物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在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主要任务是侦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要注意把握重大责任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分,重大责任事故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生产安全事故既是法律术语,也是行业术语。单凭事故类型,难以确定由公安机关哪个警种和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工作,主要还是看涉案罪名,比如,交通事故不一定全部由交警部门负责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有些交通事故也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应该由治安部门管辖。同样,火灾事故不一定全部由消防部门负责案件侦办工作,有些火灾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该由治安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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