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转账记录不足以为案件之确凿性提供充分之证明,无法据此启动正式立案程序。转账记录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须配合其他相关证据,例如详细记录了交易过程及内容的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才有可能在司法诉讼中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法律体系中,有诸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都可视为证据。这些证据涵盖了多种类型:
(一)具体之实物证据,如物品、车辆或其他实体财产;
(二)书面证据,例如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邮政信函等;
(三)由知情独立他人提出的证词或供述,即证人证言;
(四)受害者本人所亲口陈述的事实;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上所做出的陈述和辩护;
(六)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价报告;
(七)现场勘查、查验、辨识、侦查试验等工作的详细记录;
(八)电影录像、录音录像、电子传输数据等影像资料。
至于诈骗罪行,其主要特征在于以非法谋求个人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实情的手段,获得不法收入,且违法所得达到了较大数量的公私财务。在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转账记录作为证明资金流动及流向的重要证据,仍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以全面厘清案情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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