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状况,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各方应负的责任。
在机动车与无责的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无责一方无法提供过错证据,则所有赔偿责任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反之,若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适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仅需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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