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伤残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对伤情鉴定意见缺乏严格审查。对伤情鉴定意见仅审查结果,对鉴定文书的细节,如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送检程序是否规范、可靠,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规范、科学,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等关乎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的重要方面缺乏全面、严格考量。
二是不重视原始病历资料。在伤害案件中,原始病历资料是伤情鉴定的第一手资料。被害人受伤后通常先到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才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人对损害的原始情况、治疗情况、损害后果的程度、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除了通过案情了解外,主要依靠原始病例资料来掌握。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审查原始病历资料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基础,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工作。但很多故意伤害类申诉案件在侦查卷宗或补充证据材料中几乎没有原始病历资料,大多仅有一份鉴定书。
三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缺乏监督。许多执法瑕疵如伤情鉴定书摘录病历错误,检验不全面,论证不充分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影响审判机关对鉴定书的采纳,最终法院也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所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往往不会认真对待。但正是由于此类执法瑕疵使伤情鉴定本身的严肃性、专业性大打折扣,造成当事人对伤情鉴定不信服。四是办案人员审查专业性鉴定文书的能力不足。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大多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往往力不从心,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基层案多人少,对轻伤案件的伤情鉴定只审查鉴定结论几乎成为一种常态。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鉴定,关系到是否够成刑事犯罪,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当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鉴定。如果认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严重程度,在公安机关未主动提出做伤情鉴定时,受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做鉴定,但需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伤残鉴定材料需要哪些
伤残鉴定材料需要以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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