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按照下列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后的房产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
当事人要起诉离婚的,应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两个方面共同确认。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
(一)一般情况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因此,起诉离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第一审。
二、地域管辖
民诉法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从“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案件。但是存在例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杯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或者被告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不在我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者被监禁的,可以至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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