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公证的规则有哪些
1、提存公证的规则如下:
(1)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2)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3)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2、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提存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提存公证中涉及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一)申办提存公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生效且履行期届满之合同或文书(如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或交易双方所拟签订之合同或拟履行之合同(担保提存);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或担保债务履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债务确实无法履行之证明;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或其他情况及联系方式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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