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分配为原则,不均等分配为例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采均等分配。只有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予以适当的照顾。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同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部分或者少分。
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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