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与合同不一致的解决办法:
1、如果主合同与合同附件发生冲突,实践中一般以主合同为准,合同附件只是对主合同的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附件不同于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一般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附件,实际上是主合同的组成;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主合同,附件应服从合同约定,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发生的情况的另一项约定,相当于对主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规定不变的条款,补充协议中规定条款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条款的特征
1、附件结构特征
不论何类附件,在结构的形成上均有三个特点。与正文的呼应性,内容的翔实性和描述的准确性:
1)与正文的呼应性。是指所有的附件均由正文命名而生。也同正文的条款相应配合,以对合同条款所描述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补充。例如,标的条款中有“技术指标详见附件”时,就必定会产生“技术指标附件”。当条款中有“具体程序和技术条件要求见附件”的说法时,就必然会产生“验收条件附件”。
2)内容的翔实性。由于撰稿人为了将合同正文写得简明扼要,往往在正文中确定原则或目标。而具体的解释与措施则由附件来描述。这样合同中的某个条款就会扩展成一个独立的附件,附件的篇幅长短不限,只要求说清楚问题。这样,补充性的附件就显得更加具体、更加详细。
3)描述的准确性。鉴于附件的技术性、政策性和金融性。当有文辞类附件对合同中的术语进行定义时,对附件内容描述的准确性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合同附件的准确性是必须充分予以重视的,有时比合同正文的准确性还重要。因为当合同的条款引证附件时,合同条款“正文”的准确性是依附于附件的准确性的。没有附件的准确性,合同正文的准确性也不复存在。
2、附件伦理特征
不管附件的类别与形式,结构的繁简,它们成立的理由除上述结构特征外,还具有下述特征:行业习惯、合同正文、价格条件。
行业习惯特征是指附件所言需符合行业通行要求。例如,继电器是否要做硫化试验、防盐雾试验。食品是否要经过检疫,等等。这已不是卖家主观同意与否的问题,而是行业规范中被公认的普通要求。
合同正文为据的特点是指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合同正文要求一致,尤其是目标的条件不能走形,降低条件。如合同目标是高纯度的石英砂,而在技术附件的描述中降低了其纯度,这就是与合同正文要求不符,或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了服务费,而在服务附件中通过分量的细化使正文中规定的服务费上升了,也叫与合同的正文要求不符。
价格条件为据的特征是指附件所述的义务应与合同价格条款挂钩即“一份义务,一份报酬”在价格条款确定后
附件所述的义务既不能多,也不能少;若要增多,就要加价;若要减少,就要减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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