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如下:第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如果当事人未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那么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予以分割。第三,死亡赔偿金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债务的偿还
《人损解释》将收入损失作了技术处理,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单列一项予以赔偿。因死亡赔偿金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所以死亡赔偿金只能在受害人的继承人之间分配。
假设死者再活20年,他的收入中首先要扣除个人消费部分,其次是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家庭的共同消费,余下的收入便是可支配收入,可以用于家庭积累。如果是和父母一起生活的,那就变成家庭共有财产,死亡赔偿金平均分配,债务也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每一成员均有还债义务;如果不与父母一起生活,且已结婚,也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那首先应当将死亡赔偿金分割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死亡赔偿金当然平均分配,债务由死者个人遗产偿还。
这种假说既解决了继承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又和现行法律相衔接,而且符合现实国情,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假如受害人不死亡,他的收入的一半将属于配偶所有。受害人死亡的发生,家庭中损失最大的当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赔偿金主要由配偶获得,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丧失了未来本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因此家庭成员应当分配余下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并未实行财产实名制,死者的遗产范围无法确定,致使债权人以死者遗产清偿债务的目的常常落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分配原则避免了死者家属以无遗产为由来逃避债务现象的发生,平衡了债权人和死亡赔偿金分配人之间的利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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