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和替换申请是必需的;2。配偶同意家庭更替的书面证明和与户籍地同居的家庭成员。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的其他两个子女及其户籍所在地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父母在未来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私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提供合同及续签发票。双方签订的公房置换协议应予以置换。公房租赁合同;4;6、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印章;7、承租人及其配偶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这三种情况是:1。拖欠房屋租金。房屋结构拆除重建。使用纠纷或租赁纠纷。对无欠租、拆迁、改建、争议的房屋,承租人能提供上述购房证明的,置换方应持上述七种材料共同向连锁店提出申请。连锁店应当对提交的更换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更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更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置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A.单用途单元房:租赁面积1.36元;B.合伙单位房:(单用途面积+合伙面积/N)1.36元;C.平房:租赁面积1.156元。上述重置费用由双方承担。(注:n为单位房屋使用人数)
承租人有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不符合办理置换手续条件或自愿放弃使用权的,由天津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确定回购价格,与承租人协商后签订房屋回购协议,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如果双方未能就回购补偿价格达成一致,天津市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可以代理转让。代理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成交价的2%),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各负担50%。
2004年7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销售商品房为目的,购买直管公有产权房的,应当提交明细、购买协议、付款文件、付款方式等,2004年7月19日前购买的直管公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证明和租赁合同,报市房管局市场处审批。经审批后,到天津市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购房证合格的,天津市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按正常置换业务办理;购房证不合格的,除办理房屋置换外,天津市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代为转让直营公有产权房、回购使用权、代理转让业务,天津房屋置换连锁店还办理各类贷款、各类房屋收购、代理销售、租赁及代理交易手续等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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