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材料
1、置换申请书;2、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3、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4、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6、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7、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种情况分别是:1、拖欠房屋租金;2、拆改房屋结构;3、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对于无欠租、无拆改、无纠纷的房屋,承租人能够提供上述购房证明的,由置换双方本人持上述七项材料,共同到连锁店提出申请。连锁店对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置换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a.独用单元房屋:计租面积1.36元;b.伙用单元房屋:(独用面积+伙用面积/n)1.36元;c.平房:计租面积1.156元。上述置换费用由置换双方各承担50%。(注:n表示一套单元房屋使用户数)
对于承租人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不符合办理置换手续的条件或者自愿放弃使用权的,由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查勘,确定回购价格,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回购协议书》,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对回购补偿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住户代理转让。代理费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成交价格的2%),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各承担50%。
为销售商品房而收购直管公产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于2004年7月30日之前,将2004年7月19日以前收购的直管公产房屋明细、收购协议、付款单据、购房证明、租赁合同等报市房管局市场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到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对购房证明合格的,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按正常置换业务办理;购房证明不合格的,由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转让。
津-房置换各连锁店除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置换、使用权的回购、代理转让业务外,同时还代办各类贷款,各类房屋的收购、代理销售、租赁及代办交易手续和其他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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