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规定所称第三人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所称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思想。
四、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孙妍市社保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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