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烟草制品需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公示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审批机关、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审批程序、时限、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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