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名称的翻译有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的函(1990年4月10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经研究,我收到你关于外国企业名称翻译的来信,提出以下解决办法:1
由您和其他机构翻译的外国企业名称,应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并随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多次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名称的翻译不一致的,应当确认翻译方法。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与确认的译文不一致的,应当向我局申请更名(1)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其他依法需要登记为法人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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