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律原因之一,受害妇女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家庭暴力在刑法上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首先向周围各方面力量求助,如家人朋友、“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等,要注意取证。
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
11月25日经常被误认为是“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日”。
实际除暴日的正确名称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这一天所针对的,以及“十六日运动”要反对和消除的,都不仅是家庭暴力,而是更广泛的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也包括谋杀、强奸、性骚扰、强迫卖淫、强迫婚姻、拐卖(人口贩运),等等。
将“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原因,可能是中国反对妇女暴力的民间社会运动是从反对家庭暴力开始的,对除暴日的宣传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将对妇女的暴力错误地窄化为家庭暴力,则会误导暴力是个人问题、私领域问题,忽视暴力在社会和公共场所的广泛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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