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8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里的第178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已经判决下来的结果,认为该结果的判定,裁定,是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208条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了此判决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的利益的,有权利提出抗诉。而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了同级别的检察院做出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的判决的情况。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是诉讼范围:
我国诉讼法里第179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因当受理并在此审理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并且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有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判决的时候,裁定的法律有错误的地方;
3.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判决的时候,对于事实认定的不清楚,对证据不了解的;
4.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判决的时候,出现了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了案件的正确性;
5.审判人员在受贿贿赂的情况下对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
生效时间
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不服的,可以根据该审判来是否已经生效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有2种处理办法;
1.如果审判还没有生效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民事案件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有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和判决;
2.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审或者是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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