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如若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为交通事故发生方,而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并无过失,则须由机动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倘若有确实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的确存在责任,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行人撞向电动自行车之后逃避责任,这一现象或许牵涉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规条例。
假设行人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性质,极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详细的审判结果需视案件的实际状况及法庭的审理过程而定,包括评估行人的过失程度、事故责任比例划分以及有无其它会导致情形加重或减轻的细节问题等。
总而言之,针对行人撞向电动自行车后逃避责任的行为,法律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6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