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撤销假释司法解释
时间:2023-06-19 10:05:27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应当撤销假释司法解释

应当撤销假释司法解释: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直接关联,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收监执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假释考验期由谁负责监管

假释考验期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的建议。

(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三、假释的条件

假释的条件如下: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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