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之后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很难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根据醉酒与事故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区别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相关法律,职工若是有故意犯罪的导致自己受到损害、醉酒或者吸毒之后受到伤害和自残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2003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称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不论违章与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郑同是在工作时间(上午9时)、工作场所(车间)因为工作原因(操作车床)而遭受左手骨裂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应予以认定工伤,当地社保处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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