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的签字有效吗
赠与合同只有一方签字,原则上无效。赠与,是一种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只有一方有赠与的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当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一方签字的,只表明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合同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就无法从书面合同上判断受赠人是否愿意接受赠与,合同就不能对受赠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认定整个赠与合同无效。毕竟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如果经赠与人同意,受赠人完全可以在赠与合同进行补签字,由此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达到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
三、相关案例的分析
案情回放:
梁某与孙某将房屋赠与女儿小梁,双方分别出具了《赠与书》和《受赠书》,并办理了公证。后来两位老人进入某福利中心养老,孙某摔倒骨折。工作人员联系小梁要求其照顾老人被拒,她表示不管父母。老人因无人照管,不得不滞留在医院。梁某、孙某先后两次将小梁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后来两位老人再次走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小梁签订的公证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但是必须具备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具体到本案,梁某、孙某与小梁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但是,小梁并未积极主动地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老人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了梁某、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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