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必要情形时,人民法院有权酌情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此类措施主要涵盖财产保全以及责令特定行为或禁止特定行为等方面。
若法院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引发其他损害后果,则可应申请人请求或自行启动保全程序。
如遇紧急状况,法院需于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决,并立即展开执行工作。
针对欠款未偿的问题,若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构成威胁,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即便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亦可自行启动保全程序。
因此,若债务人欠债不还且存在逃避债务之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
若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则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在异地进行。
然而,关于是否拘留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及当地法律法规而定,拘留通常仅在紧急情况下或具备特定法律依据时才被采纳为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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