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协商解决公司股份的办法:
1、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的有限公司中,其所有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具备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法定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由夫妻一人持有。第二,夫妻一方保留的象征性股份很少,另一方持有绝对多数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的最低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持有象征性股份的一方保留的公司股份公司权益影响不大。但这些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化可能不利于原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需要调整股份持有比例。这种情况是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股份。
离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割方式有哪些
离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持有公司股份的,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各自的股份。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由法院作出判决;
2、一方持有股份的,双方应当协商如何分割。双方同意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者第三人的,必须经公司一半以上股东同意。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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