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被害人谅解书如何写?
绑架罪被害人谅解书需要写清楚谅解的情况。可以减刑的;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在人民法院量刑时可酌情减轻处罚。若情节较轻的,可减刑到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相关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
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如果绑架他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是需要对此定罪量刑的,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说绑架罪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可以减刑的。但是在绑架这方面的规定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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