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
1、一般情况下,本罪的量刑起点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而当包庇犯罪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为3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
一、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
2、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受到行政处罚,并实施通风报信;
4、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卖淫嫖娼人员逃跑,公安机关因取证困难,查处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本罪的量刑起点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当包庇犯罪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为3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
一、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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