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离婚冷静期一个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一个月指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过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如果未再次申请离婚,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还需要冷静期吗
双方都同意离婚,也要经过冷静期。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有所变化: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然后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也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已离婚可以跳过冷静期吗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一般是不能跳过的。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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