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包含特定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故满二年。
下落不明的具体含义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而这一状态对于在台湾或国外无法通讯的情况是不适用的。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具体从失联的次日开始计算。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申请死亡宣告的顺序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遵循一定的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等更远的亲属;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不受这一顺序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三、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一旦人民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其法律后果随之而来。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证实其实未死亡,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期间该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旧有效。对于财产处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那些依法继承其财产的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或在原物不存在时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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