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时当事人需要保留哪些资料
时间:2023-06-18 16:14:51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纠纷案件时当事人需要保留哪些资料

1、就医过程的完整经过:本人写出材料。如对医院哪方面不满,自己看到的治疗过程,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后果(死亡、昏迷、残疾)

2、医疗费用清单(收费明细)=每日收费清单(小长条)

3、病历复印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件须医院盖章。若医院不配合复印病历,可到当地卫生局医政科举报。

二、患方向医院提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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