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和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附下列有关材料:被鉴定人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或母子、母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
2、村级初审女方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3、乡级复核乡(镇、街道)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县级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5、市级鉴定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两次病残儿医学鉴定,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逐级下达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及申请鉴定者。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6、省级鉴定当事人对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规定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扬州市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市计生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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