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停车场管理权归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的性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但是实际上,作为经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最主要的表现是在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停车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不一致。有的归各区公安分局经营管理,有的归当地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有的归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造成了这些经营单位只管收钱,不考虑停车场地的投资兴建。有的产权单位甚至将社会停车场出租给专业运输单位,从而改变了社会停车场的性质。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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